1289.甲、乙、丙三人共謀竊盜,並由乙、丙二人實施之。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成立結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乙、丙成立結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結夥加重竊盜罪之幚助犯,乙、丙成立結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丙三人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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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62), C(70), D(1106), E(0) #268966
統計: A(739), B(62), C(70), D(1106), E(0) #268966
詳解 (共 6 筆)
#3931025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需要於現場實施者為限)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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