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非公開發行股票之A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經營則均
委由總經理決定。董事均事務繁忙,為求簡便,已修改章程允許公司董事會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對
於法務經理之聘任案,公司欲採用書面會議決定,5名董事中有3名贊成採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同意
此一聘任案。其餘2名董事不贊成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反對此一聘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次會議合法,因章程已規定得採取書面會議
(B)本次會議不合法,贊成採書面會議之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
(C)本次會議不合法,因未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D)本次會議合法,因已有過半數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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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361), C(56), D(118), E(0) #3139854
統計: A(173), B(361), C(56), D(118), E(0) #3139854
詳解 (共 6 筆)
#6128080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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