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總統選舉當選無效之訴訟?
(A)選舉罷免機關
(B)檢察官
(C)候選人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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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04), C(47), D(566), E(0) #164054

詳解 (共 5 筆)

#13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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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217
提起者:

 

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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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14
第 105 條
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 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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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11
第 108 條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 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 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者。 二、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 舉結果之虞者。 五、被罷免人有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者。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 定期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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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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