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戶籍法辦理戶口清查之機關?
(A)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
(B)內政部
(C)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D)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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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5), C(497), D(16), E(0) #3225134
統計: A(6), B(15), C(497), D(16), E(0) #3225134
詳解 (共 2 筆)
#7273044
(A)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 -》戶籍法70
(B)內政部 -》戶籍法2
(C)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D)桃園市政府-》戶籍法2
戶籍法
第 7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6
戶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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