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教育事務之戶籍行政事項,下列何者與戶籍法不符?
(A)學校如果拒絕依法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將被處以罰鍰
(B)人民如滿 15 歲,各級主管機關與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其教育程度
(C)各級學校每年應編造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D)因就學而搬離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得不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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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71), C(415), D(76), E(0) #3225139
統計: A(44), B(71), C(415), D(76), E(0) #3225139
詳解 (共 4 筆)
#6197664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 73 條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第 33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戶籍法
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戶籍法
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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