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法官身分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因為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不得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
(B)候補、試署法官除法官法之特別排除規定外,原則上與實任法官受到相同之身分保障
(C)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並該當法定要件外,不得為審級調動
(D)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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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6), B(482), C(369), D(65), E(0) #1402401

詳解 (共 9 筆)

#1467341
(A)法官因為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不得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 (x)
(B)候補、試署法官除法官法之特別排除規定外,原則上與實任法官受到相同之身分保障 (0)
法官法 第 42 條
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
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 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之宣告者。 實任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或資遣。
       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 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 總統免職。 
       候補、試署法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C)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並該當法定要件外,不得為審級調動 (o)
法官法 第 44 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將其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D)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o)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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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藏在法官法裡 所以不了解是正常的@@

法官法第2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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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408

樓上6F,(A)應改成=>法官雖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仍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
憲法81條規定 「法官為終身職,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反面解釋=>法官為終身職,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免職。依法律,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故法官雖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仍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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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772

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實任法官 都是法官,但只有實任法官有終身職
考取司法官後須先受訓兩年,結業後成為「候補法官」,當候補法官五年後可申請包括「書類品質、品德操守、敬業精神」的服務成績審查,通過才是「試署法官」,試署一年後,可申請第二關審查,通過後才是有終身職保障的「實任法官」,同時取得律師資格。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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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972

A的意思 → 法官受終身職保障(只有這句話對)秉持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精神審判,也不受刑事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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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865

(C)法官法§6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

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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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391

(A)法官因為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不得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

此選項參

刑法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另補充
 

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推斷:法官因職務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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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514

不要再按讚了,會變最佳解鎖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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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951

成最佳解之前系統會問你要不要鎖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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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617

請問審級調動是甚麼啊?是被調到下級法院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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