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A)甲男姊姊之女兒
(B)乙女舅舅之兒子
(C)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D)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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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6), B(462), C(293), D(630), E(0) #1402410

詳解 (共 9 筆)

#2957225

(內容都隱藏,補充回覆。)

民法1073-1 規定不得為養子女之實質要件。

第三款 旁系血親、姻親輩分不相當者:

(B)平輩,不相當X

(C)平輩,不相當X

第二款 直系姻親,除非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不然不能收養。例如:兒子的太太,女兒的先生。

(D)直系姻親X

(A)符合第三款要件,可得收養。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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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663

22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A)甲男姊姊之女兒

三親等旁系血親且輩份相當
(B)乙女舅舅之兒子

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不相當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C)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二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不相當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D)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一親等直系姻親,且輩分相當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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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406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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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676

610a17086cae5.jpg

補充解釋何謂輩分相當,參考來源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5460785.A.07B.html


輩分相當--->指被收養過去輩分沒有向上或向下移動,反之則為輩分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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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325
輩分相同=同輩輩分相當=鄰輩(如自己與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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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656
BC平輩,D算兒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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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232

馬如龍收養 哥哥的孩子

A完全符合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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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422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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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894

沒關西的才要收養

有關西的不用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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