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 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B)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C)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D)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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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0), B(1422), C(65), D(73), E(0) #1402418

詳解 (共 10 筆)

#2713730

幹!司法三等考這種題目,是希望引導考生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荒謬嗎?好吧,我覺得這樣也算立意良善。

幹!法條措辭是「應」,卻沒有罰則,不就是訂心酸的,玩假的?真是可笑!

努力義務」來源是日本的法學專有名詞(日文漢字),以中文直接唸出來就是了。努力義務意思是這個義務只要努力去達成就好,沒達成也不會被處罰。我覺得不會被處罰就跟「義務」的概念違背啦,真是矛盾的東西。

但我還是認為B選項寫得很有問題,賦予雇用100人以上的雇主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的義務,已經非常寬鬆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這條法律本來就無法照顧到太多勞工;況且如果是雇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通常較有財力,要求他們打造育嬰友善環境是非常合理的要求,結果即使是涵蓋範圍如此小、如此小心翼翼的立法,竟然還是沒有罰則.....................所謂的「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真的是立法者不敢訂下罰則的原因嗎?背後有多少力量在拉扯?如果政府想提高生育率,卻連強迫大型事業單位打造育嬰友善環境(當榜樣)的魄力都沒有,那麼台灣人不生小孩真的是最理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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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590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38-1 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A)第6章罰則無規定違犯第23條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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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477
考那麼細是想B死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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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982
你不知道這題是出來諷刺立法委員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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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012

超狠
罰則那幾條基本上根本直接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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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195
性平法施行細則 第14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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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992

如果全出這種題目也沒人考得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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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095
這種題目就該好好收錄起來每做一次就嘲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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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565
意思是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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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134
B居然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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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71355
未解鎖
(A)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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