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 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B)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C)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D)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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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775), C(170), D(3325), E(0) #1402415

詳解 (共 7 筆)

#1497201

刑法§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由法條本身可知(A)(B)為正確。

(C)如甲欲竊取之物唯有利用職務出勤時才能接近,自然可成立準瀆職罪。

(D)天大的笑話。難道你非得要利用職務出差才能撿到手機嗎!?而且你哪知道你工作時所走的路何時有人掉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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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559

回樓上:

(D)選項就是在問,如果甲不是竊取,而是在路上「剛好看到又撿起」乙的手機,其行為是否仍然屬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請仔細看我的解答,便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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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516

我一開始看到題目有點不知道在問什麼,

題目說甲是竊取,答案D又說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撿到手機,所以答案D的部分是要問:把甲竊取乙的手機這個事實整個改掉,改成甲是無心撿到手機,而不是甲在前往乙宅的路上,剛好看見乙家門前掉了乙的手機而故意拾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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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60

有人不解應該是因爲民法職務上行爲認定的混淆。

這邊是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   是否是職務上行爲:認定從嚴。

這樣比較好理解了吧?民刑法很多概念容易混,自己小心區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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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759
可是甲是因為執勤所以才撿到手機啊。為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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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088
這就像是你上班  在路上撿到手機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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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731
其實他想表達的會不會是
如果是下班途中前往乙宅這個行為就不算職務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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