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B)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C)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D)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統計: A(470), B(1247), C(833), D(193), E(0) #1402414
詳解 (共 10 筆)
B)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10年 >>>>>>>依照民法第823條,應改成30年
”區分所有“說的是公寓大廈這種建築,A選項講的共有部分指的是樓梯、電梯這種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共同使用的部分不能分割,不然把樓梯分割出去的話住樓上的人只能跳樓了吧

26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B)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不分割)之約定時,不得逾 30 年
(C)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D)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TO 6F:
799條
IV: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V: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B)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30年
(C)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D)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C)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正確)
民法§824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D)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正確)
民法§826-1 第1項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D民826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