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一般行為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優先於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適用
(B)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權利之一
(C)收養人得以一般行為自由為依據,向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
(D)強制酒測侵害大客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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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2439), C(244), D(214), E(0) #2910551
統計: A(202), B(2439), C(244), D(214), E(0) #2910551
詳解 (共 7 筆)
#543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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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為自由(釋535、689、699、749)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
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
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第 22 條
△一般行為自由(釋535、689、699、749)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
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
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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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758
(A)列舉與非列舉並沒有誰優先使用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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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3202
回五樓:
列舉與非列舉在憲法上效力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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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444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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