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一般行為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優先於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適用
(B)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權利之一
(C)收養人得以一般行為自由為依據,向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
(D)強制酒測侵害大客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違憲
統計: A(218), B(2771), C(265), D(239), E(0) #2910674
詳解 (共 7 筆)
111年憲判字第1號
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1. 系爭規定一乃屬對人身自由、身體不受傷害權以及資訊隱私權之重大限制,應予以嚴格審查
2. 於受強制移送實施血液等檢體之測試檢定者,就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身體權以及資訊隱私權,均已構成重大限制,本庭就其合憲性應予以
嚴格審查。是系爭規定一就涉及憲法第8條所保障人身自由與憲法第22條所保障身體權之限制部分,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其目的須
為追求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對基本權利之限
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間應具相稱性,始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釋字第689號:(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身體權)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來源:https://gybe1979.pixnet.net/blog/post/254830643
這位作者有詳列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
現在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還有:原住民文化認同權(釋字803)、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判字第4號)
(C) 收養人得以一般行為自由為依據,向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0條規定:「Ⅰ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Ⅱ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釋字第699號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系爭規定雖不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如果駕駛人身上有酒味,在客觀上有合理及必要性,警方可以對拒絕吐氣酒測的駕駛人送交抽血酒測,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規定,只要拒測或無法受檢測,警方都可強制移由醫療機構抽血,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的資料隱私權,也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111年憲判字第1號
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1. 系爭規定一乃屬對人身自由、身體不受傷害權以及資訊隱私權之重大限制,應予以嚴格審查
2. 於受強制移送實施血液等檢體之測試檢定者,就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身體權以及資訊隱私權,均已構成重大限制,本庭就其合憲性應予以
嚴格審查。是系爭規定一就涉及憲法第8條所保障人身自由與憲法第22條所保障身體權之限制部分,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其目的須
為追求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對基本權利之限
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間應具相稱性,始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合憲,並無侵犯行動自由及工作權。
但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違憲,牴觸人身自由、身體權、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