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屬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受理
(B)界定領土之行為,為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C)我國憲法就領土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不宜由大法官予以 解釋
(D)本號解釋所提出的政治問題概念,為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實體界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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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4), B(444), C(513), D(1177), E(0) #2910685

詳解 (共 10 筆)

#5443949

挖== 這題根本在玩文字遊戲

不應受理 跟 不予解釋 是差別在哪==

阿不都不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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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960
記憶法:BJ4→不解釋→憲法「固有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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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605

釋字328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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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236

2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屬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受理

(B) 界定領土之行為,為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C) 我國憲法就領土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不宜由大法官予以 解釋

(D) 本號解釋所提出的政治問題概念,為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實體界限之一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11年 -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91

答案:A

****筆記:自已想的,請參酌*************

解釋字號   釋字第32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2年11月26日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C)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B)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
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D)

@@憲法法庭: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09

******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屬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受理

屬政治問題→重大政治問題

大法官不應受理→應不予解釋。釋字第328號..表示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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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377
釋字328超級懶人包 (點進來看你就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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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730
  • 釋字第328號
  •  
  • 解釋爭點
    •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 解釋文
    • 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 理由書
    • 1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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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826

J328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4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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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042
(A)應改為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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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827
(D) 本號解釋所提出的政治問題概念,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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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165
(A)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屬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受理

屬政治問題→重大政治問題

大法官不應受理→應不予解釋。釋字第328號..表示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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