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助於政黨政治之發展?
(A)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減半,否則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
(B)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實現其競選政見
(C)立法委員選舉中採比例代表制部分設有百分之五的席次分配門檻
(D)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之立法委員喪失黨籍後不得繼續擔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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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8), B(683), C(279), D(348), E(0) #2910664

詳解 (共 5 筆)

#5445110

釋字第 340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 人民登記為各類公職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 公告,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 「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 ,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 人為高之保證金。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 結合少數人員,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 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候全發展。是上開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之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形成不合理之差別 待遇,與首開憲法第七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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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308
(A)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減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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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68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J34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
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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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752
(A) 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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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368
A選項有助個別政黨發展,但是不利政黨政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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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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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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