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國憲法第 9 條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依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事審判程序是由軍事機關依據軍事審判法實施
(B)軍事審判程序具備司法權之性質
(C)軍事審判程序由國防部主責,得排除普通法院之監督
(D)人民於軍事審判程序中若受有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統計: A(118), B(165), C(3315), D(319), E(0) #2910667
詳解 (共 6 筆)
(C) 軍事審判程序由國防部主責,不得完全排除普通法院之監督
J436解釋文(節錄)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D) 人民於軍事審判程序中若受有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J624解釋文(節錄)
...為符首揭憲法規定之本旨,在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修正施行前,或規範軍事審判所致冤獄賠償事項之法律制定施行前,凡自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冤獄賠償法施行後,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之案件,合於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之規定者,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
第 1 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我國憲法第 9 條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依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軍事審判程序是由軍事機關依據軍事審判法實施
-〉O
(B)軍事審判程序具備司法權之性質
-〉O
(C)軍事審判程序由國防部主責,得排除普通法院之監督
-〉X,國防部無審判權;審判權屬法院獨有.
(D)人民於軍事審判程序中若受有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