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認定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合憲,主要係根據
下列何種理由?
(A)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未
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B)因為各種訴訟法均設有再審制度
(C)避免人民捨棄上訴與再審制度,一味尋求國家賠償,將導致國家無法負擔
(D)由國家賠償法院重審原判決,將紊亂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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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6), B(206), C(912), D(176), E(0) #2910673
統計: A(2186), B(206), C(912), D(176), E(0) #2910673
詳解 (共 5 筆)
#5454312
釋字228: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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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9611
這題不用看到釋字,題目已經說合憲,但要知道這條是什麼,我覺得記法條有點強人所難了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明顯就是要追究公務員執行勤務的侵權行為,阿如果不知道13條是什麼那根本沒辦法選麻(╯°Д°)╯ ┻━┻
或是出題者立意是要大家用刪去法選答案
B 允許各種訴訟不用有再審制度,但要有救濟機會,最後陳述機會;例如以前的公懲會(現在叫懲戒法院,現在有二審了),入境限制拘留等程序(15天後才要法院同意)等...
C 是再說國家賠償法為第二次權利救濟,不可能避免上訴制度故C不對
D 本來就是訴願->行政訴訟無效後才進到國家賠償法,沒有紊亂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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