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無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A)宣戰案
(B)媾和案
(C)條約案
(D)領土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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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229), C(364), D(2837), E(0) #2910679
統計: A(192), B(229), C(364), D(2837), E(0) #2910679
詳解 (共 7 筆)
#5434185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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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730
(D) 領土變更案→準用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之修憲委員會(特種委員會)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決議之,無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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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204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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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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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口訣(from口訣王):借夠金條,所以算法大戰
也可記成: 借夠大條,戰算法
戒為戒嚴案
構為構和案
條為條約案
算為預算案
法為法律案
大為大赦案
戰為宣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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