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視同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購買不動產之資金,計入贈與總額
(B)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計入贈與總額
(C)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未能提出支付證明
(D)無行為能力人以自有資金所購置之財產,並提出自有資金證明,仍應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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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33), C(43), D(39), E(0) #2398884

詳解 (共 4 筆)

#4476206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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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遺贈稅法第5條:以自己之資金,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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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 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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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241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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