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人員之考績,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下列何機關非屬此處之主管機關?
(A)臺灣省諮議會
(B)竹北市公所
(C)國家安全會議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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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36), C(48), D(4), E(0) #1729297
統計: A(76), B(136), C(48), D(4), E(0) #1729297
詳解 (共 4 筆)
#3006700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3月2日
第14條(考績之執行)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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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971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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