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應向下列何者申報財產?
(A)國防部
(B)行政院
(C)監察院
(D)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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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 C(166), D(1), E(0) #1729299
統計: A(13), B(1), C(166), D(1), E(0) #1729299
詳解 (共 4 筆)
#4468158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
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
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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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634
申報財產
各級選舉委員會
(總統及副總統及縣市集以上公職)
監察院
(高階層級為主)
政風單位
(中階低階層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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