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務員服務法未禁止公務員為下列何種行為?
(A)將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借給他人使用
(B)接奉任狀後第 10 日始就職
(C)出差途中於出差地以外之地方逗留
(D)利用視察之機會接受地方官員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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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8), C(15), D(3), E(0) #1729294
統計: A(17), B(178), C(15), D(3), E(0) #1729294
詳解 (共 4 筆)
#3052451
(選項A)公務員服務法 第20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所以A錯誤
(選項B)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所以B正確
(選項C)公務員服務法 第9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所以C錯誤
(選項D)公務員服務法 第18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所以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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