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有確實證據者,得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A)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
(B)未經許可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C)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D)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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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 C(4), D(205), E(0) #172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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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280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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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453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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