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之事由?
(A)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B)侮辱屬官,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C)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D)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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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60), C(40), D(15), E(0) #1729296

詳解 (共 4 筆)

#2569281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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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331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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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08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3月2日 

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控濫,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壞紀,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反有關禁止事項,嚴重害公務人員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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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166
第12 條 (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IV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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