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下列何種管理委員,不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A)主任委員
(B)監察委員
(C)財務委員
(D)消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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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151), C(157), D(3522), E(0) #2525527
統計: A(255), B(151), C(157), D(3522), E(0) #2525527
詳解 (共 7 筆)
#6192024
公寓 第29條3項:
1.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
2.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3. 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4.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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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526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 第29條
依區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
管委、主委、管負 ➡️任期 1-2年
主委、管負、財委、監委 ➡️連選得連任一次
(口訣:煮管柴煎➡️一次)
其他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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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區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
管委、主委、管負 ➡️任期 1年
主委、管負、財委、監委 ➡️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他委員➡️連選得連任
其他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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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890
3.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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