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下列何種管理委員,不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A)主任委員
(B)監察委員
(C)財務委員
(D)消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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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151), C(157), D(3522), E(0) #2525527

詳解 (共 7 筆)

#4924903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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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921
公寓§29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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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024

公寓 第29條3項:

1.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
2.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3. 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4.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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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526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 第29條

區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
管委、主委、管負 ➡️任期 1-2年
主委、管負委、委 ➡️連選得連任一次
(口訣:煮管柴煎➡️一次)
其他委員➡️連選得連任
———————————————————
未依區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
管委、主委、管負 ➡️任期 1年
主委、管負、財委、監委 ➡️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他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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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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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304
法規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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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890
3.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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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77124
未解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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