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87-1條規定 : 受僱人(甲)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乙)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乙)對於該應負責者(丙),有求償權。
13 受僱人甲為其僱用人乙服勞務,因第三人丙不慎停電,致甲之手指遭受重傷,此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