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外國人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之必要時,應申請延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向內政部申請延期
(B)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申請延期
(C)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之再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10 個月
(D)懷胎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者之再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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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2790), C(46), D(53), E(0) #434924
統計: A(398), B(2790), C(46), D(53), E(0) #434924
詳解 (共 3 筆)
#698295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3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 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 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 個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 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 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 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 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 個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 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 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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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767
筆記
暫予收容--->屆滿前5日 申請
延期停留--->屆滿前15日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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