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B)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法院即應受拘束,無論如何皆不得續行訴訟
(C)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時,上訴人絕對只能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他人一概不准擔任訴訟代理人
(D)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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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3), B(336), C(312), D(1667), E(0) #842312

詳解 (共 10 筆)

#1103286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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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105
行政訴訟法第183條(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B)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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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654

訴訟管轄法院,基本上有「以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我要告某人,必須依照某人的住居所,遷就某人所在地的法院去開庭。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濫訴。如果被告要遷就原告,那麼我如果想惡整別人就太容易了,到處亂告人,讓他們不但扯上官司,還必須跑到我家這邊的法院來開庭,疲於奔命。

行政訴訟法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家庭暴力防治法11條: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這兩條法律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為了便民,也讓家暴被害人(原告)可以馬上聲請到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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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109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一(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C)
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於前二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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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991
個人覺得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是很便民的措施。
試想一個台北人A放假開車到南部玩,結果回到台北收到高雄市政府開的罰單,發現罰單上所拍到的不是A的車牌,(是因為機器判讀錯誤),所以A當然要申訴。這時候明明是被告(高雄市政府)的錯,卻要原告(台北人A)千里迢迢的到高雄地方法院提告,不是很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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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246
(A) 行政訴訟法 125I
(B) 行政訴訟法 183
(C) 行政訴訟法 241-1
(D) 行政訴訟法 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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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476
A.  第 125 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
(共 6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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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523
第 125 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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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257

用邏輯想,因為是行政訴訟,那一定是只有人民不滿主動要告機關

為了便民.就會變成得由原告住所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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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418

行程法36條引用到行程法第9條順便比較行政訴訟法125條。

 

以下規定,何者是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所定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規定之具體落實?

(A)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B)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D)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A行政程序法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利當事人),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有利當事人),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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