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就甲所製造之機械締結買賣契約,並約定乙應先給付價金。乙締約後始自同業處知悉甲與
其締約前,財務狀況即已持續明顯惡化,實際上有難以給付乙所購機械之虞。如經乙查證該情屬 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甲提出擔保,甲未提出擔保,乙即得解除契約
(B)乙得請求甲提出擔保,且於甲未提出擔保前,乙得拒絕給付價金
(C)甲請求乙支付價金時,乙得請求甲應同時交付乙所購機械
(D)因乙於締約前未查證甲之資力,有過失之乙仍應依約定期限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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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40), C(132), D(182), E(0) #3311591
統計: A(41), B(240), C(132), D(182), E(0) #3311591
詳解 (共 2 筆)
#6303560
民法265條:「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本題中,乙依約須先為給付,而甲之財務狀況不佳係於訂約前就已存在,即使乙訂約後發現此事,且甲確實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也不符合主張265條之前提要件,故不能要求甲提供擔保或同時/先為對待給付。ABC皆錯誤
另外,可能有人會想到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而選C,但因本題甲乙之買賣契約已約定乙須先為給付,故其不能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264條1項但書:「⋯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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