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屬具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A)錄影帶與錄影機
(B)書桌與其抽屜
(C)地板與其上之磁磚
(D)落地燈與其燈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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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19), C(47), D(312), E(0) #3311583
統計: A(113), B(119), C(47), D(312), E(0) #3311583
詳解 (共 4 筆)
#6309022
主物與從物
- 主物:指具有獨立效用之物。
- 從物:指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從物必須依附於主物,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選項解析
- (A) 錄影帶與錄影機: 錄影帶為儲存影像之媒體,錄影機為播放影像之設備,兩者可獨立存在,不具主從關係。
- (B) 書桌與其抽屜: 抽屜為書桌之一部分,無法獨立存在,故非從物,而是主物之成分。
- (C) 地板與其上之磁磚: 磁磚為地板之構成材料,無法獨立存在,故非從物,而是主物之成分。
- (D) 落地燈與其燈罩: 燈罩可幫助落地燈聚光,使其發揮更佳之照明效果,且兩者同屬一人,故燈罩為落地燈之從物。
結論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落地燈與其燈罩。
補充說明
- 主物與從物之關係,常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例如,買賣契約之標的如為主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其效力及於從物。
- 主物與從物之認定,應依社會通念及交易習慣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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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8:主物與從物
1.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2.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A:兩者未必屬於同一人。
B:抽屜為書桌之一部。
C:地板與其上之磁磚已附合,為地板之一部分。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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