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三人互為約定不得將應有部分轉讓於他人。某日, 甲未得乙、丙同意,私將 A 地應有部分處分及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丁明知甲乙丙間有禁止 轉讓特約。此時 A 地所有權歸屬為何?
(A) A 地所有權屬丁
(B) A 地所有權屬乙、丙共有
(C) A 地所有權屬甲、乙、丙共有
(D) A 地所有權均屬乙、丙、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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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6), C(218), D(311), E(0) #3311592

詳解 (共 5 筆)

#6309168

應有部分之處分

  •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惟,若共有人間有不得轉讓應有部分之約定,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其處分應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 本題甲、乙、丙三人約定不得轉讓應有部分,故甲未得乙、丙同意,私自將 A 地應有部分處分及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違反共有人間之約定

善意受讓人之保護

  • 丁雖明知甲、乙、丙間有禁止轉讓特約,惟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受債權契約之影響
  • 丁依讓與登記取得 A 地所有權,縱使甲違反約定,其處分行為仍為有效

其他共有人之救濟

  • 乙、丙雖無法對抗丁取得 A 地所有權,惟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

  • 丁雖取得 A 地所有權,惟甲之處分行為違反共有人間之約定,乙、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提醒

  • 共有人間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約定,應以書面訂之,較能保障各共有人之權益。
  • 若共有人欲限制其他共有人轉讓應有部分,宜將該約定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其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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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341
第 759-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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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909
民法§826-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2.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3.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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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對於A地之約定尚未登記,於丁不生效力。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之行為有效。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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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921
民法§826-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2.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3.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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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轉讓應有部分的約定是甲、乙、丙三人依§820所為之決定。因此適用§826-1
甲、乙、丙三人對於A地之約定尚未登記,於丁不生效力。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之行為有效。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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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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