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三人互為約定不得將應有部分轉讓於他人。某日, 甲未得乙、丙同意,私將 A 地應有部分處分及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丁明知甲乙丙間有禁止 轉讓特約。此時 A 地所有權歸屬為何?
(A) A 地所有權屬丁
(B) A 地所有權屬乙、丙共有
(C) A 地所有權屬甲、乙、丙共有
(D) A 地所有權均屬乙、丙、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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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5), C(213), D(302), E(0) #3311592

詳解 (共 3 筆)

#6309168

應有部分之處分

  •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惟,若共有人間有不得轉讓應有部分之約定,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其處分應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 本題甲、乙、丙三人約定不得轉讓應有部分,故甲未得乙、丙同意,私自將 A 地應有部分處分及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違反共有人間之約定

善意受讓人之保護

  • 丁雖明知甲、乙、丙間有禁止轉讓特約,惟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受債權契約之影響
  • 丁依讓與登記取得 A 地所有權,縱使甲違反約定,其處分行為仍為有效

其他共有人之救濟

  • 乙、丙雖無法對抗丁取得 A 地所有權,惟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

  • 丁雖取得 A 地所有權,惟甲之處分行為違反共有人間之約定,乙、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提醒

  • 共有人間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約定,應以書面訂之,較能保障各共有人之權益。
  • 若共有人欲限制其他共有人轉讓應有部分,宜將該約定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其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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