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公同共有之成立,以公同關係為必要。下列何者非屬公同關係?
(A)繼承關係
(B)合夥關係
(C)租賃關係
(D)夫妻共同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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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3), C(571), D(27), E(0) #3311597
統計: A(54), B(13), C(571), D(27), E(0) #3311597
詳解 (共 3 筆)
#6309462
本題答案為(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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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所謂公同關係,基於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例如:
- 繼承: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
- 合夥: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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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出租於他方,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其僅為債權契約,並非物權關係,故非屬公同關係。
因此,選項(C)租賃關係並非公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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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936
民法§1151: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A: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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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8: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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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1:租賃之定義
1.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2.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C:租賃關係並未牽涉公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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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1:共同財產之定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D: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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