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A)承攬之工作為修繕家具者
(B)承攬之工作為大樓之新建者
(C)承攬之工作為肖像畫之繪製者
(D)承攬之工作為珠寶項鍊之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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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66), C(12), D(24), E(0) #331158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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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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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027

依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因此,僅有 (B) 承攬之工作為大樓之新建者 符合上述規定,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其他選項之工作,例如修繕家具、繪製肖像畫、定製珠寶項鍊等,皆非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不適用民法第 513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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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4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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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13條 1.承攬之工作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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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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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條(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1﹞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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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1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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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3:承攬人抵押權 1.承攬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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