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A)承攬之工作為修繕家具者
(B)承攬之工作為大樓之新建者
(C)承攬之工作為肖像畫之繪製者
(D)承攬之工作為珠寶項鍊之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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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66), C(12), D(24), E(0) #3311585
統計: A(9), B(666), C(12), D(24), E(0) #3311585
詳解 (共 2 筆)
#6309027
依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因此,僅有 (B) 承攬之工作為大樓之新建者 符合上述規定,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其他選項之工作,例如修繕家具、繪製肖像畫、定製珠寶項鍊等,皆非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不適用民法第 513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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