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古車出賣人訂立買賣契約時,已明知該車「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
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仍於買賣契約書勾選「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無效
(B)買受人得解除買賣契約
(C)買賣契約標的不能
(D)出賣人為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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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625), C(17), D(4), E(0) #3311588
統計: A(39), B(625), C(17), D(4), E(0) #3311588
詳解 (共 2 筆)
#6309035
正確答案是 (B) 買受人得解除買賣契約。
解析
- (A) 買賣契約無效: 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並未欠缺,因此不屬於無效契約。
- (B) 買受人得解除買賣契約:
- 中古車買賣,出賣人應誠實告知車輛的相關資訊,包括是否為事故車、是否發生過重大事件等。
- 出賣人明知車輛有上述情形卻故意隱瞞,屬於重大瑕疵,買受人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 (C) 買賣契約標的不能: 買賣契約的標的(中古車)仍然存在,並非屬於標的不能。
- (D) 出賣人為暴利行為: 暴利行為通常指以不相當的代價獲取利益,本題中出賣人雖然隱瞞車輛資訊,但並未涉及暴利行為。
相關法條
- 民法第 354 條:
-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者,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
-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交付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通常之欠缺。
- 民法第 359 條:
- 買賣標的物有重大瑕疵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
結論
中古車買賣,出賣人應誠實告知車輛資訊,若故意隱瞞重大瑕疵,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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