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古車出賣人訂立買賣契約時,已明知該車「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 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仍於買賣契約書勾選「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無效
(B)買受人得解除買賣契約
(C)買賣契約標的不能
(D)出賣人為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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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665), C(18), D(6), E(0) #3311588

詳解 (共 3 筆)

#6212718
民法第354條 I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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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035

正確答案是 (B) 買受人得解除買賣契約。

解析

  • (A) 買賣契約無效: 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並未欠缺,因此不屬於無效契約。
  • (B) 買受人得解除買賣契約:
    • 中古車買賣,出賣人應誠實告知車輛的相關資訊,包括是否為事故車、是否發生過重大事件等。
    • 出賣人明知車輛有上述情形卻故意隱瞞,屬於重大瑕疵,買受人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 (C) 買賣契約標的不能: 買賣契約的標的(中古車)仍然存在,並非屬於標的不能。
  • (D) 出賣人為暴利行為: 暴利行為通常指以不相當的代價獲取利益,本題中出賣人雖然隱瞞車輛資訊,但並未涉及暴利行為。

相關法條

  • 民法第 354 條
    •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者,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
    •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交付時,無滅失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通常欠缺
  • 民法第 359 條
    • 買賣標的物有重大瑕疵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

結論

中古車買賣,出賣人應誠實告知車輛資訊,若故意隱瞞重大瑕疵,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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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883
民法§35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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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59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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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明知有瑕疵而不告知,視為擔保該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買受人可以此解除契約。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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