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古董寄放於乙處後,乙因心臟病發而驟逝。乙之繼承人丙
明知 A 古董為甲之所有物,仍將其以 120 萬元之價格出售於善意且無過失之丁並交付之。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此乃屬不適法管理
(B)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 A 古董
(C)甲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D)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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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90), C(122), D(129), E(0) #3311589
統計: A(275), B(90), C(122), D(129), E(0) #3311589
詳解 (共 6 筆)
#6240989
第 177 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1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不法管理)
1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不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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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182
為什麼不可以用不法管理取回120萬?跟以下這題差異在哪??
有人知道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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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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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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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887
民法§177: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1.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1.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A:丙明知A骨董為甲所有,卻未得同意將其出賣。此屬於不法管理,甲可向丙請求其所得利益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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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48:善意受讓
1.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2.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1.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2.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B:受讓人丁為善意無過失者,其對A古董之占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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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C:丙擅自出售A骨董使甲損失100萬元,故甲可向丙請求返還其價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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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不當得利之效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D:甲因丙擅自出售A古董之行為而損失100萬元,故其請求返還之標的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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