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某日見乙跳水自殺,即下水拯救。乙雖得以獲救,然而由於在救助過程中,乙積極抵抗,以致於甲掛在脖子上的純金項鍊脫落遺失。甲得依何種法律關係向乙主張項鍊的損失?
(A)不當得利
(B)債務不履行
(C)無因管理
(D)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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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58), C(2672), D(26), E(0) #149842

詳解 (共 5 筆)

#328269

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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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20
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
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
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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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970
1. 甲並無義務去救乙,但他去救了→無因管理
2. 乙的義務:在適法的無因管理,管理人(甲)因管理事務(救乙)受到損害(項鍊不見),可請求本人(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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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306
債務不履行Nichterfüllung債...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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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593

依據你所引用的民法第172條以及第176條,未受委任但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即為「無因管理」。在此情形下,管理人在為他人事務支付必要或有益費用、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清償其債務或賠償其損害。這一條文的規定應用在甲救助乙的情形上,甲可以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定向乙主張項鍊的損失。

因此,我們來看一下各選項的合理性:

(A) 不當得利(X) 不當得利指的是一方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導致另一方受到不當損失,需要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在這個案例中,乙並未因甲的行為獲得不當的利益,因此不應該屬於不當得利。

(B) 債務不履行(X) 債務不履行通常指的是已經形成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債務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在這個案例中,乙對甲並未有既定的債務關係,所以不適用。

(C) 無因管理(O) 正如上述分析,甲的行為符合民法所說的無因管理。他在沒有義務的情況下,協助乙並且因此受到損失。所以,根據民法第176條的規定,甲應可以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定,向乙要求損失的賠償。

(D) 無權代理(X) 無權代理通常是指一個人在未獲得他人的授權情況下,代表他人行事,並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然而在這個案例中,甲在救助乙時,並未代表乙進行任何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因此不應該是無權代理。

所以,答案是(C)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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