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為養育剛出生的女兒,甲決定以此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延後分配訓練。但是其配偶乙為公務人員,且已依法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請問甲可以得到多久的保留期限?
(A)3 年
(B)2 年
(C)1 年
(D)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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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7), C(21), D(441), E(0) #1728702

詳解 (共 2 筆)

#256670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5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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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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