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為養育剛出生的女兒,甲決定以此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延後分配訓練。但是其配偶乙為公務人員,且已依法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請問甲可以得到多久的保留期限?
(A)3 年
(B)2 年
(C)1 年
(D)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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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7), C(21), D(441), E(0) #1728702
統計: A(84), B(27), C(21), D(441), E(0) #1728702
詳解 (共 2 筆)
#256670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5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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