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則不得解除
(B)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D)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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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1), C(19), D(12), E(0) #2340982

詳解 (共 1 筆)

#4092576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A、D選項,危險發生後亦得解除契約)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B、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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