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 然不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②當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時,意願人、三親等內之親屬至少 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醫療機構提供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 章證明 ③病人自主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 諧 ④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A)③④
(B)①②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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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3), B(51), C(204), D(340), E(0) #276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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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995
①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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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735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
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
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
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
、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
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
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
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
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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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350

2.二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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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94508
未解鎖
詳細解析 這題考的是台灣《病人自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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