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根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當兒 少被安置後,其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少仍得返回其家庭,此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這類返家的兒少仍要持續追蹤輔導的期間 至少為:
(A) 6 個月
(B) 12 個月
(C) 18 個月
(D) 24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299), C(9), D(34), E(0) #2909266
統計: A(67), B(299), C(9), D(34), E(0) #2909266
詳解 (共 1 筆)
#543067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
第1項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第4項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