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司法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立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公務員懲戒事項
(B)設立普通法院審理民、刑事訴訟案件
(C)設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事項
(D)設立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2), B(196), C(2895), D(173), E(0) #2064632

詳解 (共 5 筆)

#3599574

司法院組織法

第6條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B)行政法院(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A);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考試院組織法

第6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C);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90
0
#4303127

保訓會隸屬於考試院,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以及專任委員5人至7人,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兼任委員5人至7人,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委員任期,除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隨職務異動而更異外,均為3年,任滿得連任。

保訓會委員會議為合議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審議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等事項。並設有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培訓發展處、培訓評鑑處、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等單位,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參事室。

14
0
#357502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為...
(共 1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005649
司法院組織法 第 6 條 司法院設各...
(共 1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6157555
(A)懲戒法院之補充
ㅤㅤ

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並經司法院令定自109年7月17日正式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委員職稱分別修正為「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原司法院職務法庭經法官法修正後,並於109年7月17日移置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修正後,將公務員懲戒事項專屬由懲戒法院職司,並建立一級二審制使受懲戒人得以獲得審級救濟之保障。

資料來源:懲戒法院官網-本院沿革(https://tpp.judicial.gov.tw/tw/cp-1819-63482-6226e-031.html)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69223
未解鎖
考試院設 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