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職等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目前每個職務都列單一個職等
(B)同一職等職務的職責程度基本上是相當的
(C)內政部政務次長是簡任第 14 職等
(D)同一職等職務所需的學識基本上是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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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80), C(49), D(60), E(0) #1483273
統計: A(9), B(480), C(49), D(60), E(0) #1483273
詳解 (共 6 筆)
#2240320
(A)目前每個職務都列單一個職等
一職務得列2-3個職等
(C)內政部政務次長是簡任第 14 職等
內政部政務次長 比照簡任第1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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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660
內政部組織法 第18條(部長政務常務次長之設置)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19條(人員編制)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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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897
職等為職責程度的區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
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因此,職等實際上是職責程度高下之區分。職等與職責程度關係密切,所以職責程度的調整,可能
引起職等的變動,但未必涉及官等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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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61
內政部政務次長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
內政部常務次長是簡任第 14 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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