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職等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目前每個職務都列單一個職等
(B)同一職等職務的職責程度基本上是相當的
(C)內政部政務次長是簡任第 14 職等
(D)同一職等職務所需的學識基本上是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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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80), C(49), D(60), E(0) #1483273

詳解 (共 6 筆)

#2240320

(A)目前每個職務都列單一個職等  

一職務得列2-3個職等 

 

(C)內政部政務次長簡任第 14 職等  

內政部政務次長 比照簡任第1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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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660

內政部組織法 第18條(部長政務常務次長之設置)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19條(人員編制)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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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897

職等為職責程度的區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

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因此,職等實際上是職責程度高下之區分。職等與職責程度關係密切,所以職責程度的調整,可能

引起職等的變動,但未必涉及官等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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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548
(A)一職務得列2-3個職等(C)內政部...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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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624

第 6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 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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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61

內政部政務次長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

內政部常務次長是簡任第 14 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政務人員民選人員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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