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務人員一年內受記過處分三次者,依現職俸級降幾級改敘?
(A)一級
(B)二級
(C)三級
(D)不得降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4), B(52), C(14), D(77), E(0) #1483275
統計: A(524), B(52), C(14), D(77), E(0) #1483275
詳解 (共 2 筆)
#1566499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第 15 條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18 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