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外國人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因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得:
(A)給予當事人訴願之機會
(B)給予當事人異議之機會
(C)給予當事人申請復查之機會
(D)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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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9), C(11), D(1000), E(2) #219394

詳解 (共 2 筆)

#21854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6條

外國人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
得召開 ( 審查會 ),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補充:

第2款    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第6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第9款    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第10款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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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968
一.104年修法後,現規定於第36條第4項:『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並“”召開審查會』
二.比較:第14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召開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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