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港澳居民在臺定居之申請,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A)確認處分
(B)下命處分
(C)形成處分
(D)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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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74), C(1459), D(9), E(0) #3254874
統計: A(323), B(74), C(1459), D(9), E(0) #3254874
詳解 (共 3 筆)
#6135197
(A)確認處分: 指對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是否存在,所為確定或宣示之行政處分。例如:服務年資之確認、自耕能力之證明。
(B)下命處分: 指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的行政處分。例如:徵兵、課稅、解散之處分。
(C)形成處分: 指對相對人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權利、資格的行政處分;賦予權力(許可)或變動法律關係(廢止)。例如:核准專利權、商標權。
(B)下命處分: 指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的行政處分。例如:徵兵、課稅、解散之處分。
(C)形成處分: 指對相對人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權利、資格的行政處分;賦予權力(許可)或變動法律關係(廢止)。例如:核准專利權、商標權。
(D)羈束處分:為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事務時,應於一定要件下做成特定行為或不得為特定行為,該行政機關原則上無自由形成之空間且須受法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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