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市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整治河川,擬告知權利人領取補償金,下列何者非屬合法通知之方式?
(A) 市政府只張貼函文在主管機關公布欄
(B) 市政府以掛號郵寄函文至本人住居所
(C) 郵寄送達函文由本人同居配偶簽收
(D) 郵寄送達處所 2 次無人應答時,將函文寄存郵政機構,黏貼通知書於門首,並將另一通知書投入送達處所信箱
統計: A(2135), B(15), C(21), D(66), E(0) #3118306
詳解 (共 6 筆)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第 73 條(補充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第 74 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 75 條(公告送達)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7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