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憲法第 8 條規定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乃憲法各條文中最為詳盡者,國家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乃屬於以 下何者?
(A) 憲法保留
(B) 狹義法律保留
(C) 國會保留
(D) 行政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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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5), B(758), C(206), D(53), E(0) #174245
統計: A(7775), B(758), C(206), D(53), E(0) #174245
詳解 (共 2 筆)
#1030034
C:國會保留,又稱『絕對的法律保留、嚴格的法律保留』,指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自由之事項。
ex
NO.217租稅法定主義
NO.474時效制度
NO.491公務人員免職處分之要件
NO.525臨檢之要件
NO.218中央民代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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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973
1、憲法保留:係指制憲機關或修憲機關對於國家某些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在一定限度內禁止立法者就該等已有明文規定之事項為相異之規定。例如: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24小時」的限制。
2、國會保留:又稱之為「絕對法律保留」、「狹義法律保留」係指禁止委託立法之法律保留,意即某些事項只能由形式意義的法律規定,立法者不得拋棄其責任,而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之。
3、授權命令事項:又稱之為「相對法律保留」,係指得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為立法者之授權,其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方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4、無須法律保留事項:係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無須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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