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下列有關 A 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A 公司不得將股份收買、收回或收為質物
(B)A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發行之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C)A 公司為轉讓股份於員工而買回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之股份,
應辦理變更章程
(D)A 公司發行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該特別股股東依章程應有之權利
統計: A(81), B(118), C(134), D(23), E(0) #1651300
詳解 (共 4 筆)
公司法 第167條之1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13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下列有關 A 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A 公司不得將股份收買、收回或收為質物
(B)A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發行之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C)A 公司為轉讓股份於員工而買回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之股份, 應辦理變更章程
並為變更登記。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D)A 公司發行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該特別股股東依章程應有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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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167 條 (股份之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I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II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III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IV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V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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