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
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B)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C)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D)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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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106), C(26), D(12), E(0) #1651301
統計: A(195), B(106), C(26), D(12), E(0) #1651301
詳解 (共 7 筆)
#3287815
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成災罪)之要件: 1.須有故意廢弛職務之行為:凡本於職責而有義務為特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卻怠於為該義務所課予之行為,即足以謂為廢弛職務。廢弛職務常以消極不作為之懈怠行為方式居多,固本罪具有不作為犯之性質。又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須故意廢弛職務,始能成罪。
2.須為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本罪之犯罪主體,依實務之見解,並非及於一切具有公務員職務之人,乃專指對於災害之發生負有防止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而言。
3.須有釀成災害之結果:本罪性質上屬於結果犯。所謂釀成災害,係指廢弛職務之結果形成對多數人之法益造成侵害之後果。災害包括人為災害或自然災害,至於災害所造成損害之輕重及受災人數之多寡,雖然法無明文,但解釋上應指損害重大法益之災害。例如,河川或水庫閘門管理員,竟於颱風夜飲酒酣醉,致水位高漲,未及時洩洪,致房屋農田淹沒。若僅涉及少數人之侵害,尚不屬之。
4.須災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廢弛職務有因果關係:災害發生之結果與行為人之廢弛職務行為間須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若災害非因行為人之廢弛職務所致,則不能論以本罪。
-----取自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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