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勞工無故繼續曠工 3 日者
(B)雇主因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C)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D)雇主因歇業或轉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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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25), C(12), D(13), E(0) #1528289

詳解 (共 2 筆)

#1636342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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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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