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勞工無故繼續曠工3日者
(B)雇主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C)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D)雇主因歇業或轉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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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8), B(289), C(142), D(153), E(0) #1014319
統計: A(4268), B(289), C(142), D(153), E(0) #1014319
詳解 (共 4 筆)
#1350223
l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虛偽意思表示
二、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或洩漏,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l 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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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204
l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虛偽意思表示
二、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或洩漏,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l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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